(2017)豫1323行审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森林公安局、李红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森林公安局,李红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214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地址西峡县白羽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谢玉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保合,该局第三派出所所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红献,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西峡县。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对李红献作出的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0078号行政处罚书的内容为:1、缴纳罚款8000元;2、补种树木350株。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李红献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