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赵先军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军,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951号原告:赵先军,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碧水茗苑。被告:王胜,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上海花园。原告赵先军与被告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先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先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冉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钱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