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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赵先军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军,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951号原告:赵先军,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碧水茗苑。被告:王胜,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上海花园。原告赵先军与被告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先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先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冉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钱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