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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吉尔基几木没收财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尔基几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59号之一被执行人吉尔基几木,女,1983年2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2012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本院(2013)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吉尔基几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吉尔基几木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查获的违禁品和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2017年5月1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经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2012年5月22日扣押了被执行人贩毒所得92370元,于2012年9月15日上缴财政专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00元,上缴财政专户。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 毅执行员 谭文胜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