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金源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金源宝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71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金源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法定代表人:邢爱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伟,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丽香,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法定代表人:兰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执20号指定执行裁定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太原市金源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于同年3月16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09)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土地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土地查封属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此外,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对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且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晋拴审判员 宋新华审判员 程 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