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生、付迎保、崔成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迎保,崔成爱,张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4民初184号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奇,公司负责人。被告付迎保,男,汉族,汾西县。被告崔成爱,女,汉族,汾西县。被告张宝生,男,汉族,汾西县。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迎保、崔成爱、张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仙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