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正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正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31号罪犯黄正明,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邵东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正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被告人黄正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星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21538.0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煦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24018.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国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1278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正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邵中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17日、2013年1月22日、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正明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正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黄正明共获得奖励分11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正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累犯,且犯数罪,检察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正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