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395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与张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张建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395号原告: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被告:张建平,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张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小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