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翠明与被告四川韩霸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翠明,四川韩霸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91号原告:曹翠明,女,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易胜,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韩霸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青衣路55号。法定代表人:邹大文。原告曹翠明与被告四川韩霸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向东人民陪审员 汪 霞人民陪审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