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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岳英与吴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英,吴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98号原告:岳英,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淑峰(曾用名王志玲),女,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岳英与被告吴淑峰(曾用名王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吴淑峰(曾用名王志玲)住址不正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吴淑峰(曾用名王志玲)送达开庭传票,故依法驳回原告岳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英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