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伟照、周美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伟照,周美秀,周利秀,周礼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伟照,男,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诸暨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美秀,女,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利秀,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礼照,男,1946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诸暨市。再审申请人周伟照、周美秀、周利秀、周礼照诉南昌铁路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终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伟照、周美秀、周利秀、周礼照申请再审称:其从提交二审上诉状直至收到行政裁定书为止,从未接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庭的通知,也未参与法院庭审及裁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就缺席审判,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于法于理都不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以其父亲周继林1958年12月25日开始被劳动教养,后又得到平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10年劳教期间的工资作为赔偿。该诉求实际上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鉴于申请再审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亦不符合立案条件。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二审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问题,因本案尚在立案审查的阶段,并未进入实体审理,故不存在开庭审理的事项。综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终58号行政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对周伟照、周美秀、周利秀、周礼照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周伟照、周美秀、周利秀、周礼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伟照、周美秀、周利秀、周礼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