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952黄全富与吴福清、王春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富,吴福清,王春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952号原告:黄全富,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锁根,江苏省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福清,男,1947年1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王春荣,男,1956年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全富与被告吴福清、王春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