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6民初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学林与庾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林,周金秀,张某,庾佳琪,庾笑,庾佩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号之三原告:何学林,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波,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秀,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系庾芳林母亲。被告:张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系庾芳林妻子。被告:庾佳琪(庾芳林、张某之女),女,200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庾笑(庾芳林、张某之女),女,200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庾佩东(庾芳林、张某之子),男,200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庾佳琪、庾笑、庾佩东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芳,汝城县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何学林与庾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1月10日,庾芳林死亡;2017年3月20日,何学林申请变更庾芳林的继承人为本案被告,本院以(2017)湘1026民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变更庾芳林的继承人周金秀、张某、庾佳琪、庾笑、庾佩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2017年3月23日本院以(2017)湘1026民初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2日原告何学林以原、被告双方���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学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何学林负担。审 判 长  邓启章代理审判员  胡敏刚人民陪审员  叶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