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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井乐强与何军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乐强,何军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157号原告井乐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何军华,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安祖辛庄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乐强诉被告何军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井乐强负担。审判员  杨秋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