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井乐强与何军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乐强,何军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157号原告井乐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何军华,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安祖辛庄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乐强诉被告何军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井乐强负担。审判员 杨秋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