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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金红卫与金必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红卫,金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金红卫,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金必文,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红卫与被执行人金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红卫与被执行人金必文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必文定于2018年6月30日将货款17816元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金红卫与被执行人金必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金必文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金红卫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