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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415号原告: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高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孙东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大马沟村。法定代表人:翁大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涛,男,1973年7月9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451号,系公司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原告山东省新纪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