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邹广斌审判员 曲宪志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