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246金山与顾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山,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金山,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顾斌,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山与被执行人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金山与被执行人顾斌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金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山与被执行人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山与被执行人顾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2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星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