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市中区农朴坊杂粮店、枣庄市食里香谷物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波,市中区农朴坊杂粮店,枣庄市食里香谷物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5242号原告:王艳波,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系原告的丈夫),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市中区农朴坊杂粮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设南路51号。经营者:邢广丽,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枣庄市食里香谷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设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朱广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波与被告市中区朴坊杂粮店、枣庄市食里香谷物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为1262元,由原告王艳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