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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振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宇,郝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被执行人:郝洪军,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宇与被执行人郝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洪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振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洪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