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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诗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诗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诗波,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初中,住河南省兰考县,个体司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1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诗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聪聪、王孟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诗波驾驶豫B×××××轻型厢式货车载化学品醇酸树脂在晋新高速公路豫晋界收费站西副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运载的货物醇酸树脂属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杨诗波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证,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高速公路通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诗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诗波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案件审理期间,经兰考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杨诗波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诗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杨诗波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豫B×××××行车证复印件及运输证,被告人杨诗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的证言,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查询结果,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货物证明及营业执照,查获经过及指认车辆照片,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兰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诗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诗波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诗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诗波经兰考县司法局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诗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