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冉志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33号罪犯冉志强,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冉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志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019分。2017年5月23日缴纳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至202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