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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朝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39193817U。法定代表人:王九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沧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862009XR。法定代表人:张驰国,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签订《高速假捻变形机购销合同书》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仓库,依据法律规定交货地点(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属于约定不明,请求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和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1.共同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依法向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而且,根据方式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便已确定,故方式2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上诉人江苏海源纺机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