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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小毛与银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毛,银永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43号原告:谭小毛,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告:银永庆,男,194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原告谭小毛与被告银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小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谭小毛负担。审 判 长  邓飞元审 判 员  唐 军人民陪审员  陈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新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