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小毛与银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毛,银永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43号原告:谭小毛,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告:银永庆,男,194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原告谭小毛与被告银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小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谭小毛负担。审 判 长 邓飞元审 判 员 唐 军人民陪审员 陈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新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