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涛、宁波世纪东港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涛,宁波世纪东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涛,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宁波世纪东港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花园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葛鹏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仲案字(2017)第9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世纪东港机械有限公司在(2017)浙0226执21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世纪东港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5.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