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洪元枝与翁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元枝,翁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202号原告洪元枝,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光,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翁谓林,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洪元枝与被告翁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洪元枝在加拿大探亲,尚未回国,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取得原告的借条原件,庭审无法质证,需等待原告本人回国提供证据原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光律师特提出延期三个月通知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延期通知开庭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俞文清审 判 员 李敬云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闻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