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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李某某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山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39.885519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德平审判员  米 杨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