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黄炳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黄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代表人:韦荣辉。被执行人黄炳健,男,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黄炳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炳健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XXXXX号X单元X层X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俐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