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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团风县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21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