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某1、杨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1,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73号申请人执行人方某1,女,汉族,2002年4月16日出生,住九江县,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九江县,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3年12月31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九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1504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04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1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虎审判长 闵 波审判长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