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新捷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新捷置业有限公司,张燕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金,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新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9号家乐商贸城1-C-3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燕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燕学,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兴捷置业有限公司、张燕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燕学在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陈宇纯的到期债权160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燕学对陈宇纯的到期债权暂时尚未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燕学对陈宇纯的到期债权暂时尚未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