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玉林与被执行人雷邦钧雷长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林,雷邦钧,向天金,雷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付玉林,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雷邦钧,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向天金,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雷长春,女,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林与被执行人雷邦钧、向天金、雷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雷邦钧、向天金、雷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训武和张小镕的工资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林与被执行人雷邦钧、向天金、雷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雷邦钧、向天金、雷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训武和张小镕的工资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正 雄审 判 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丁剑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维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