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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劲与徐广华、王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徐广华,王春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1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劲,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蓝战立、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广华,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反诉原告):王春梅,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头巾村委会迳下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09234829。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桂声,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鉴洪,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劲与被告徐广华、王春梅合伙协议纠纷及被告徐广华、王春梅反诉原告李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劲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征询徐广华、王春梅的意见,徐广华、王春梅同意李劲撤诉;同时,徐广华、王春梅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劲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被告同意原告撤诉,同时也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处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劲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广华、王春梅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9040.50元(已折半)、保全费2020元,共11060.50元,由原告李劲负担。原告李劲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81元、保全费2020元,合共20101元,超出原告李劲负担部分9040.50元退回给原告李劲。本案反诉受理费3444.96元,由被告徐广华、王春梅负担。被告徐广华、王春梅已预交案件反诉费6889.92元,超出被告徐广华、王春梅负担部分3444.96元退回给被告徐广华、王春梅。审 判 长  林伟文审 判 员  林浩坚人民陪审员  赖慧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丘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