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孝全、罗志茂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邓上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邓上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财保3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汤孝全,女,194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志茂,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邓上居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负责人罗杰,组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汤孝全、罗志茂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邓上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湘018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汤孝全、罗志茂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宋永红名下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另解除保全申请人汤孝全、罗志茂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邓上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6)湘0181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汤孝全、罗志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宋永红名下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永红名下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