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又名朱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农民。本院受理蔡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无存款,仅有移民搬迁住房一套,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1月28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程序后,多次给被执行人朱某某做工作,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某借款5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51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