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789号原告闫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某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闫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