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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小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7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林,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就管辖问题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2017年3月1日晚、3月9日凌晨,被告人唐小林在租住处福州市晋安区鼓四村142号魏厝里某单间内,先后二次容留林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9日17时左右,被告人唐小林在上述租住处,容留姜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唐小林于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小林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姜某、杜某、刘某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林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小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小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