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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肖全平与官远阶、朱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全平,官远阶,朱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肖全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官远阶,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朱爱珍,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官远阶之妻。申请执行人肖全平与被执行人官远阶、朱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全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135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执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