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诉被告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高XX,高X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32号原告任XX,男,汉族。被告高XX,男。被告高X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高XX、高X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任XX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任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