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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朋泽与郭青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泽,郭青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618号原告:李朋泽,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龙,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郭青松,男,1978年10月26日,汉族,住大城县。。原告李朋泽与被告郭青松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泽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