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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楼国峰、干亦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国峰,干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03号申请执行人:楼国峰,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干亦春,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西干1队)。申请执行人楼国峰与被执行人干亦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追偿款264861.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