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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小凤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凤,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卢小平,卢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1237号原告李小凤,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黄灿灿,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巧惠,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8号。法定代表人陈绍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青,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小平,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彭和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卫荣,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李小凤不服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凤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