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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广忠、胡爱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广忠,胡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曾广忠,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爱莲,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依据本院(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广忠、胡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广忠、胡爱莲的财产及住所地均在武冈市,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需要及便于执行,宜将本案指定辖区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广忠、胡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文彬审 判 员  陈更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