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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志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志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73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绍非,总经理。被告:王志宏,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0元,由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