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安民、王永发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民,王永发,胡双荣,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安民,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王永发,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胡双荣,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民与被执行人王永发、胡双荣、王小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龙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新城华府一期A2号楼栋2单元10层(1)号房有127.22平方米商品房所有权(商品房合同备案号为:新1503382**)及相应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小龙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新城华府一期A2号楼栋2单元10层(1)号房127.22平方米商品房所有权(商品房合同备案号为:新1503382**)及相应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昌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