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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强犯强奸罪(未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30号王强:你因犯强奸妇女(未遂)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1988)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法刑上字第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你原系大同市焦煤矿职工医院院长,1988年5月7日下午,你酒后进入你院女医士黄某宿舍,先对黄某进行猥亵,而后提出要与黄发生性关系,黄不从,你强行将黄抱至床上,强行解开黄的裤带,将裤子脱至膝盖处,继续对黄进行猥亵,并将右手中指插入黄的阴部,因门外有人说话走动,你松手,被黄打了耳光,黄当晚便向矿领导告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王强的供述等,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你违背妇女的意志,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没有得逞的犯罪事实。故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所提系黄某引诱你上床的申诉理由,经查,该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且与经过原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相互矛盾,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和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强犯强奸妇女(未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