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仪明启与王磊、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明启,王磊,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鲍一顺,鲍克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261号原告:仪明启,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磊,男,汉族,系青岛国运集团驾校胶州分校负责人,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沧。被告:鲍一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鲍克敏,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明启与被告王磊、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鲍一顺、鲍克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仪明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明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