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马绍周与王星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周,王星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052号之一原告马绍周,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刚,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863437。被告王星棠,女,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周诉被告王星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绍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星棠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自愿提供马绍周在中国工商银行金江支行开设的卡号(62×××97)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为此担保。为保护被告王星棠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绍周在中国工商银行金江支行开设的卡号(62×××97)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赠与、担保。冻结时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佩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