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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司救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104号申请人:何大勇,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武安镇谢家台村*组**号。本院审理原告何大勇、何润杰、李应柱、杨发菊诉被告邹光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鄂南漳少民一初字第00018号判决,判决被告邹光明赔偿申请人148699.40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何大勇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5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