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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1座2501办公室之四。法定代表人:范迪祥。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永军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770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384.6元,之后的违约金按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日1‰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82元,由被告承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98.7元,本院依法扣划,扣缴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1148.7元。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军有以下房产:1、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社区新齐宁路明日桃园2路11号有房产1间(产权证号:63××34),该房产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38-5号案首查封,依法应由首查封法院处理;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对于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二区262、263、264、265、266、267、268号汽车位7个;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北路33号保利星座花园5幢2梯2701房、2801房、2901房房产3间;4、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北路33号保利星座花园地下室096号、097号、099号、100号、250号、251号汽车位6个;5、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21座地下室Q1511号、Q1520号汽车位2个;6、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21座1702号房产1间;7、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25座首层P105号、P106号、P107号商铺3间;8、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艺墅16座103房、203房房产2间;9、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会所房产1间;上述房产分别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兴县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E×××××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无经营的企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148.7元,扣缴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