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艺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915号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管费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付清物管费,即原告诉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经解决,且原告据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本案宣判之前,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艺生负担。审 判 员 刘光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付智勇书 记 员 徐 杨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